关于在政府投资领域推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 墨脱县人民政府网
  • 2022年12月09日 11:50

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发改投资〔2022165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46号)《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要求,现就在政府投资领域推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所称保函是指具备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保证保险等。

二、在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限制保函缴纳的形式,不得限制承包人选择办理保函的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

三、20221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已竣工验收的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变更为保函,任何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

四、对于在建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已经在合同约定从工程款预留的,经双方签订协议,可用保函替换。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承包人应采取保函形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六、在2022101日至12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七、保函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包人、保证人对工程质量保函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承包人提供工程质量保函的,不免除质量保修责任,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维修费用以及损失赔偿费用,发包人也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八、承包人选择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等办理保函的机构,应保证保函办理及索付的及时性。出具的保函必须与项目相对应,有效期符合项目实际。承包人应对其保函的真实性负责。

九、发包人强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拒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保证人拒不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除依法依规责令改正外,可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示。

十、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相关规定执行。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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