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落实环保督察工作要求,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全县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经县政府同意,在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东北侧设置了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现就建筑垃圾倾倒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凡在县内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禁止将建筑垃圾倾倒在河道、湿地、林地、沟渠、道路两侧和规划区内的闲置土地上。
三、单位和个人运送建筑垃圾需在堆放点入口处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如运送时间、单位、垃圾方量等。
四、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必须做好覆盖工作,如有垃圾撒落情况,由运输单位自行清理。
如有施工主体仍出现私自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其处以罚款。
此通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举报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
5490950,5491008,5490030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