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雅鲁藏布大峡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猎捕昆虫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强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严惩违法行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有效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一起非法猎捕昆虫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6日,包某在墨脱县境内,具体位于雅鲁藏布大峡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私自捕捉昆虫(郎氏深山锹Lucanus langi Huang, He &Shi, 2011;门巴大锹Dorcus menba Huang &Chen, 2013;西藏王三栉牛Autocrates aeneus (Westwood, 1846)等)并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后被依法查处。
二、违法性质及行政处罚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狩猎活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规定。墨脱县林草局依法对当事人包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全部非法猎获的昆虫、没收猎捕工具、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85元,并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三、法律警示要点
1.严守法律红线。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是法定义务。严禁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任何陆生野生动物。
2.保护区行为禁令。雅鲁藏布大峡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域实行最严格保护。未经许可,任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均属违法,无论猎捕对象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或“三有”名录物种。
3.刑事犯罪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猎捕“三有动物”数量达到二十只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将依法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
4.生态破坏警示。在雅鲁藏布大峡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价值极高的敏感区域,任何非法猎捕行为可能引发生态链断裂,造成难以估量的生态损害,威胁区域生态安全。
墨脱县林业和草原局将持续强化执法监管,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依法严惩一起。对涉嫌犯罪案件,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墨脱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