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脱县人民政府
墨脱县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聚责“两地五区”发展目标,锚定“三县一城”发展愿景,推动全县上下进一步树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参照《中共林芝市委员会办公室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市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2024〕—1)等文件要求,结合墨脱县实际,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县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
(一)县纪委监委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的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情况的政治监督。
2.加强对全县各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导。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置。
4.参与重大生态环境案件调查。
(二)县委办公室
1.推动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负责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构建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以及县委、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3.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督促落实。
4.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核。
5.配合做好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加强对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
6.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财经委员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
(三)县委组织部(编办)
1.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情况等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落实《林芝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会同县纪检监察机关、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落实责任追究。
3.协调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4.负责统筹驻村力量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工作。
5.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及企事业单位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四)县委宣传部
1.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及县委工作要求,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墨脱县分局等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2.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宣传工作,牢牢掌握生态环境宣传工作主导权。组织全县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宣传报道,适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协调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对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
3.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严格测评。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互联网涉生态环境负面舆论信息监测预警和调控管控工作,依法处置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五)县委政法委
会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处理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推动政法单位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为生态文明高地创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县人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监督责任
(六)县人大社会建设委
1.负责研究、审议、拟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议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措施建议。
2.组织开展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三、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全县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履行好各自职责,推动责任层层传递、压力层层传导、任务层层落实。
(七)县政府办公室
1.推动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县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配合做好中央、自治区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4.按照相关规定牵头组织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八)市生态环境局墨脱县分局(县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1.监督生态环境基本制度的贯彻落实。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标准,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负责组织开展县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协调解决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负责地方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
5.负责提出全县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资金安排的意见。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6.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7.推进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组织编制全县生态文明高地建设 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墨脱美丽边城建设、构建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工作和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严格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并组织实施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11.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参与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对外事务,开展区内外合作与交流。
12.配合做好中央及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13.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4.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15.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16.负责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17.负责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18.健全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处罚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依法将环境信用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19.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配合县政府每年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20.负责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县生态环境污染领域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相关工作。
(九)县发展改革委(含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1.负责优化全县重大生产力布局,培育壮大新动能。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
2.负责落实国家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严格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组织拟订全县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组织开展高能耗行业清洁生产工作。
3.负责指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负责全县节能各项统筹协调工作,对工作落实情况及成效开展总结和评估。
4.负责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
5.负责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进一步完善引导绿色生产、消费的激励措施。推进公共机构尤其是党政机关带头使用节能产品,推行绿色办公。提高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绿色星级标准要求。
6.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7.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8.负责提出健全生态保护综合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多渠道争取国家生态补偿资金。
9.负责推进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工作。
10.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化解过剩产能;会同县生态环境部门禁止引进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11.负责编制、实施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12.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积极有序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打造世界级清洁能源基地。
13.负责加强能源开发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能源开发企业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4.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15.负责统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16.负责全县工业、数字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参与拟定工业污染防治控制政策。
17.负责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广应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18.执行国家、自治区工业经济、数字经济和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督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19.推动新能源汽车等相关领域政策实施。
20.指导工业园区合理布局,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工业园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督促园区内工业企业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21.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22.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墨脱县分局等部门开展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23.按照有关规定对全县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强对成品油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
24.负责促进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绿色发展。
25.负责再生资源流通行业监管,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26.推进商贸流通领域塑料污染治理、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
(十)县教育局
1.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社会实践。
2.负责统筹开展绿色学校创建行动。
3.指导学校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行业内部实验室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和无害化处置。
4.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应对涉学校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师生安全。
5.在大型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会同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6.负责户外体育活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县公安局
1.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盗采矿产资源、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海关监管区外的洋垃圾走私及涉放射源、危险废物、外来物种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2.指导、监督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严格查处尾气抽检不合格、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优化交通管制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
3.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墨脱县分局做好收缴、查获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无害化销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协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定期开展机动车尾气抽检工作。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4.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十二)县司法局
1.负责指导、督促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活动。
2.负责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管理。
3.负责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引导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
4.负责审查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和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5.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三)县财政局(含国资委)
1.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财税政策。
2.严格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负责重点生态功能区等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下达和监督工作。
3.负责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督促采购人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4.按照《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通知》要求,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5.加强对县直各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
6.落实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费的保障。
7.负责督促监管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
8.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和运行管理,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9.负责督促开展对监管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与交流。
(十四)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指导管理工作。
2.指导对全县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的申报工作。
3.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县自然资源局
1.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并监督节约集约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配合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3.负责建立全县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科学有序统筹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布局,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
4.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5.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6.负责矿产资源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合理退出问题。
7.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监督管理,监督矿产开发企业对开发活动造成的土地损毁、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
8.配合自治区做好地下水监测工作。
9.配合开展好“一住两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10.引导新建建筑和改扩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和运营。
11.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相关工作。
(十六)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指导新建城区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2.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建设、提升改造及城镇生活垃圾设施建设。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监管,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
3.指导绿色社区创建,推进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指导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绿色改造。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城镇清洁能源供热。
4.负责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扬尘和建筑垃圾按照文明施工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建成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治污染环境。
6.负责相关领域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相关工作。
(十七)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指导督促各乡(镇)做好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监管。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维监管,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水平。推进餐厨垃圾处置。因地制宜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餐厨垃圾处置。
2.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建成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3.负责城市园林和绿化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4.负责监管在县区范围内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抛洒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5.负责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行为。
6.负责建成区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相关工作。
(十八)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全县公路、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广使用新能源公交车辆,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发展水平,倡导推动绿色出行。
3.按职责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负责职责范围内通航水域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防范交通事故处理不当引发次生灾害。
4.指导做好医疗废物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5.优化交通设施设置,减少建设活动对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生物多样性富集区的占用和扰动。监督交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加强交通设施建设工程中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防治道路扬尘污染。
6.组织实施农村公路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整治,对营运机动车辆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淘汰运营黄标车和老旧车工作。
7.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柴油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统筹推进油、路、车治理和机动车污染防治。负责做好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工作。
8.落实交通领域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十九)县水利局
1.负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指导重要江河湖泊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域、岸线及河道采砂管理。
2.配合自治区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统筹生态环境用水,指导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3.负责指导全县重要江河湖泊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对征占用河道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观测和分析工作并按规定公告。指导实施全县水土保持重点项目。
5.负责执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管理。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审批。
6.加强农牧区饮用水水源安全监督。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加强水利设施建设及运行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7.负责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配合自治区开展水资源适宜性开发强度和单位GDP水耗研究。
8.负责水利领域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相关工作。
(二十)县农业农村局(含科技局)
1.负责农业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外来入侵物种普查与防治,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引导群众科学增殖放流。
2.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以及与动物疾病监测有关的实验室工作的技术指导,并落实好生物安全监督相关工作。
3.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实施耕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严禁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
4.负责推进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回收与资源化利用。指导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等生产资料。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5.负责指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6.负责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服务高原生物产业发展以及农业绿色发展。
7.负责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资金兑现工作。
8.负责落实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管理工作。
9.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 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配合有关部门对农牧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0.负责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
11.负责农业农村领域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相关工作。
12.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研究纳入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予以统筹支持,推动绿色技术创新。
13.负责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组织开展重大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攻关,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14.配合推动企业绿色创新发展。
15.负责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修复等相关科学研究。
16.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十一)县乡村振兴局
负责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创建美丽宜居示范村工作。
(二十二)县卫生健康委
1.负责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加强可回收医疗垃圾规范管理工作。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 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污染防治工作和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2.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3.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指导饮用水水质调查、卫生学评价和标准研究。定期发布饮用水水龙头水质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以及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基准研究,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
5.开展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
6.配合自治区卫健委开展藏药材资源适宜性利用强度研究。
7.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十三)县文化和旅游局
1.将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进行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加大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星级旅游民宿的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强化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3.负责全县旅游资源普查、开发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和全域旅游发展。
4.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作为景区、旅游宾馆星级评定的重要标准。
5.负责全县景区、星级酒店的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6.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创作宣传,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7.深入挖掘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和资源,弘扬高原生态文化。
8.加强文化娱乐场所设立审批管理,负责所审批的娱乐场所噪声监管,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墨脱县分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函告、转办噪声、“白色污染”方面环境问题。
(二十四)县应急管理局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因安全生产事故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
2.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
3.会同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机制。
4.督促监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二十五)县审计局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资金和项目、支撑保障等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二十六)县市场监管局
1.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黑加油站点”清理整治工作,强化加油站油品质量监督。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
2.负责对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的监督管理,负责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证后监管工作,督促检验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3.严格落实国家节能、低碳节水、节地、节财、节矿标准。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4.负责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锅炉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打击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的行为。
6.负责对因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行政许可证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7.严格实行企业信用监管,实施联合惩戒。
8.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证后监管,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督管理。
9.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10.协同配合相关部门编制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进行备案、发布和监督管理。
11.加强一次性塑料制品监督检查。
(二十七)县统计局
1.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开展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工作。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工作。为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提供数据。
2.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
3.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
(二十八)县林草局
1.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2.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全面推进国土绿 化工作。完成森林抚育任务。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3.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4.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及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及保护地建设。加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加强国家和地方重点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修复。
5.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实行严格审批,指导监督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疫源监测。
6.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持续推进国家公园建设,逐步实现对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7.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推进林长制。
8.负责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9.负责组织实施天然草原保护修复工程,配合自治区建设草地生态监测体系。负责冬虫夏草采集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采集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行为,负责对冬虫夏草采集人员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10.负责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作,管理国家和自治区重要湿地,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
11.负责林业和草原领域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相关工作。
(二十九)县民宗局
1.指导、督促寺庙管理委员会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及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推进绿色寺庙创建工作。
2.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僧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四、县人民团体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十)县团委
面向青少年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动员青少年积极参与墨脱美丽边城建设,组织开展各类生态环境保护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三十一)县妇联
将绿色家庭相关工作纳入寻找推荐最美家庭工作。
五、中(区)直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十二)县税务局
负责落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的税收政策。
(三十三)县气象局
1.负责气象观测、预报、分析,加强信息共享。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气象保障服务工作,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
2.做好大气污染协同联动,配合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及时开展应急气象保障服务。
3.负责调查研究典型重大气象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卫星遥感监测应用和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推进气象灾害防治。
(三十四)县电信局
1.负责组织实施通信业的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2.负责落实通信基站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指导、督促通信运营商和铁塔公司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做好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做好通信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工作。
(三十五)县邮政管理局
1.负责推动快递行业使用符合标准的包装物,推进快递包装塑料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快递包装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实现减量化。
2.负责监督邮政业,禁止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提供寄递服务。
(三十六)林芝市农业银行墨脱支行
1.完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正向激励绿色金融的有效措施。
2.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业务。
3.开展绿色信贷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央行评级及MPA评估,加强绿色贷款能力建设,不断深化对央行绿色金融政策指导的认识和执行。
4.加强授信管理,严格控制对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贷款。
六、县法院、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
(三十七)县法院
1.负责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
2.组建专门合议庭,负责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加强审判制度、机制建设。
3.负责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指导,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4.负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登记立案、审理和执行等工作。
5.负责建立健全刑事司法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衔接制度,发挥审判机关在惩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中的职能作用。
(三十八)县检察院
1.负责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依法履行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职责。
2.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3.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4.负责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5.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部门的移送,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案件,依法进行办理。
6.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相关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积极主动抓好职能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责任。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部门职能配置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有明确任务分工要求的,继续抓好落实。因机构改革涉及部门职责变动的,按照部门的“三定方案”执行;合并的部门职责清单相应合并。
(二)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草等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根据部门“三定”方案和本清单职责及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职责,认真梳理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牵头事项,形成事项清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墨脱县分局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清单。
(三)各有关部门应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计划、行业发展规划等,对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和任务落实情况统筹协调、跟踪推进,重大情况、突出问题及时报告县级分管领导。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年度专题报告制度,各部门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部门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落实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墨脱县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墨脱县分局汇总后形成专题工作报告,向县委、政府报告具体落实情况,并依法依规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