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脱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1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6]11)关于“鼓励各地市县本级财政分担贫困农牧民子女上大学的学费,实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免费政策(免学费、住宿费、书本费,补助生活费)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学生资助力度,通过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切实减轻贫困家庭供养大学生的经济负担,实现“发展教育脱贫一批”工作目标,结合《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西藏自治区教育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教厅[2016]56)有关要求,研

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规定,以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相当于201O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的贫困户。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在校学生为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由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认定,并按国家、自治区规定动态调整

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免费教育补助对象是指:我区户籍计划内录取的、在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高等学校(含民办院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5)中关于“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扶贫政策扶持,帮助其增收脱贫。”的精神,结合我区低保、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将农村低保家庭在校大学生视为“建档立卡大学生”。具体规定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5)相关规定动态调整。

    上述对象以下统称为“建档立卡大学生”:即所有单独持有建档立卡贫困户证、单独持有农村低保证以及同时持有上述双证的在校大学生均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同等待遇。

第二章免费补助项目与标准

    第四条对建档立卡大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就读高校收费标准执行免费教育政策,即免除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并补助生活费。

    其中:生活费补助标准随我区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标准,下同)平均标准调整而调整。

    第五条建档立卡大学生在校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但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学业)奖学金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

    在我区高校就读的区外生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仍可按照我区现行政策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同时鼓励高校对其给予校内资助、社会资助。

    第六条我区生源考入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6所部属师范大学就读的免费教育师范生,不享受本政策。

    符合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大学生,按照“就高”原则,优先享受本政策,不重复享受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或同类政策(包括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等给予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待遇和各地()自行出台的同类政策)

第三章经费来源与划拨、发放

第七条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免费教育补助经费由自治区、地()、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其中,自治区财政按照我区高校当年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对建档立卡大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并按照国家助学金平均标准补助生活费,书本费按照每生每学年400元标准执行。资金渠道整合高校特困生一次性资助资金、部分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资金等,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另行筹措。

()、县两级财政承担除自治区财政承担以外的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差额部分。鼓励各地()、县结合财力提高建档

立卡大学生生活补助标准,解决在校期间的其他费用。地()、县两级财政分担比例由地()级教育、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并执行,可采取优先整合当地同类政策的方式解决所需资金。

第八条每年1120日前,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教育脱贫组负责协调自治区教育厅高校学生处提供西藏户籍大学生基本信息,并将所有大学生信息分发至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核定建档立卡在校大学生数据库信息,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对在校大学生是否属于农村低保对象进行身份认定。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自治区民政厅将核定后的数据库信息报送至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教育脱贫组,并由教育脱贫组汇总后统一报送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脱贫组所提供的数据库信息,按照“应进则进、府退则退”的原则,预算学年度免费教育补助经费中自治区财政所承担资金,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下达。其中:区内高校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资金直接下达至区内各高校,区外高校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资金下达至各地()财政局、教育局,逐级落实兑现。

各地()按照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的建档立卡大学生数据库信息,结合就读高校收费标准预算应由地市级、县级财政承担的资金。预算时,应结合学生“本学年缴费收据”等能够证明收费标准的材料确定免费所需资金,书本费无法确定收费标准的,按照每生每学年400元核定。

第十条各高校应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下达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兑现。各地应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下达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兑现给受助对象或划拨至所就读高校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以下情形取消受助资格:

 ()休学。自休学当年起取消受助资格(各地通过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进行界定)

 ()退学。自退学当年起取消受助资格(各地通过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进行界定)

 ()实现脱贫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当年起取消受助资格;

 ()其他情形(如开除学籍、意外死亡等)下再继续就读的,自情形发生当年起取消受助资格(各地通过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进行界定)

第十二条以下情形不具备自治区受助资格:

 ()通过在职函授等非全日制形式学习的;

 ()通过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等招录的;

 ()非我区计划内招录的。

第十三条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高等教育阶段学制年限给予补助(除第十一条情形外)

 ()三年学制的,财政补助学生三年免费教育补助资金;

 ()四年学制的,财政补助学生四年免费教育补助资金;

 ()五年学制的,财政补助学生五年免费教育补助资金;

 ()执行对口高职“3+2(中专3年、大专2)、“1+1(中专1年、大专1)、“1+1(大专2年,其中1年顶岗实习)等培养模式的,分别按照相应的大专学制年限计算免费教育补助资金;

 ()就读预科班的学生,财政补助免费教育补助资金按预科1年及转正后的相应学制年限计算;

 ()如有其它学制,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免费教育补助资金。超过国家规定学制年限的(如学业不达标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的,即留级生),所超出的学制年限不再计算免费教育补助资金。

第四章日常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的落实工作由自治区各级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并由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具体工作:具体负责政策宣传、组织审核、资金测算、申请、划拨和发放以及信息报送等。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下达资金;

扶贫部门负责筛选、审核建档立卡在校大学生数据库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对教育部门提供的在校大学生是否属于农村低保对象进行身份认定;

区内高校负责落实本校建档立卡大学生补助资金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

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整合至其他资金中使用。对资金兑现不及时等侵占学生利益行为的,按照财经纪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各地()、县教育局、财政局、扶贫办和民政局等部门要进一步结合本政策有关规定和国家免费师范生、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各类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本地出台的学生资助政策做一次专项清理,修订同类资助政策,严格资格审核,杜绝重复资助和虚报冒领,切实使有限的资助资金用到更多需要资助的学生身上,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各单位学生资助工作年度绩效考评范围。

第十八条各地()、县教育局、财政局、扶贫办和民政局结合本政策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注意注重时效性,简化流程),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20162017学年)施行。本办法施行后,高校特困生一次性资助政策不再单独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