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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1-1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5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到2020年在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目标任务,按照“摸清底数、区分类别、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的思路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要求,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分类保障、动态管理,资源统筹、因户施策”基本原则,加快推进全市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统筹纳入产业扶持、异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持、医疗保障、政策性补助以及社会扶贫等政策覆盖范围。对无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人口,以自治区政策性补助每人4100元/年标准为基数,实行差额补助;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人口,通过安排生态保护等工作岗位就业创业,实现脱贫目标。

二、重点工作

 各县(区)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因地制宜的原则,重点做好以下衔接工作:

(一)加强政策衔接。对于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按政策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对于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政策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针对致贫原因精准施策、精准帮扶。对于依靠扶贫开发暂时无法脱贫或返贫的家庭和人员,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给予救助保障,确保基本生活。对于不在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要统筹考虑将其纳入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对通过各类扶贫政策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及时退出低保,但继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如收入不稳定,视情况制定过渡保障期,具体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贫困人口参加农牧区医疗制度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二)加强对象衔接。1.开展信息系统比对。各县(区)民政、扶贫和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协作,每年1月、7月份,联合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信息系统比对,加强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坚持标准,规范程序,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建档立卡之外的农村低保对象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确保信息系统数据准确一致。2.多措并举提高水平。要充分利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成果,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提高低保对象与贫困对象的重合率。一是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二是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无劳动能力的重点救助对象,通过定向补助政策及其他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方式,保障基本生活;三是对于已经被识别为贫困人口且尚未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贫困对象,按照低保认定标准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低保范围;四是对于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且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要及时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确保同等享有各项相关扶贫开发政策;五是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补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加强保障标准衔接。加大农村低保统筹工作力度,科学调整,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从2017年1月1日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扶贫标准实现统一。

(四)加强补助水平衔接。通过分类施保,切实保障农村低保家庭基本生活。一是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因读书无法创收的学生,列为重点保障对象(A类);二是因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列为特殊保障对象(B类);三是贫困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其他成员,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对于A类和B类低保对象,以低保救助及政策性定向补助为主;对于C类低保对象应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五)加强管理衔接。各县(区)要不断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建档立卡对象的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开发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和日常生活情况。县级扶贫部门要及时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资料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以扶贫部门提供的资料为依据,及时将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按照程序分别纳入或退出低保范围;同时,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和日常生活情况,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将建档立卡户领取低保金情况提供给当地扶贫部门,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在其居住地或其他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六)加强信息数据衔接。加快全市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与扶贫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县(区)民政、扶贫部门要通力协作,不断提高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确保信息数据完整、更新及时。从2017年起,通过全市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衔接,确保每年比对一次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数据。

(七)加强社会力量衔接。各县(区)要引导社工、志愿者、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积极参与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工作,协助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为农村贫困群众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宣传倡导等多元帮助和服务。要发挥村(居)民委员会最了解农村贫困群众生活状况和救助需求的优势,指导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申请审核、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为农村贫困群众排忧解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及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组织协调、政策宣传、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社会监督等规范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低保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核的主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村低保资金与扶贫开发资金及时足额安排落实到位。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区)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扶贫、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资金。财政、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对扶贫、低保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发放规范。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经办能力建设,按照农村低保对象量化比例,配备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必要工作经费;要确保每个乡镇(街道)有1名以上民政专职经办人员。积极探索建设村(居)民委员会扶贫、社会救助协管员队伍,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保障和扶贫政策落实的能力,要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和村第一书记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加大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政策执行能力,确保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区)要定期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落实情况的督查,认真梳理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从2017年起,市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每年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到各县(区)开展督促检查,并将督查结果报市委、市政府。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公众场所,通过制作宣传画、发放政策一本通、开展现场咨询等形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支持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工作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