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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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脱县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1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保护重点公益林,促进生态安全,维护生态平衡,进一步提高公益林管护水平,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林芝市生态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建设、管理、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西藏自治区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认定,并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国有林保护修复补助资金)范围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公益林。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将公益林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作为政府年度工作重要考核内容;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管护主要包括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内容。

第六条公益林根据其生态区位、主导功能和效益实行分级管理,保护等级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一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二级和三级公益林在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第八条公益林中的宜林地、疏林地,应当结合实际严格保护,积极采取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人工造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

第九条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公益林管护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森林生态效益提高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十一条公益林管护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十二条 公益林管护资金由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国有林保护修复补助资金)安排。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益林管护的组织实施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益林管护的管理和监督;公益林管护人员负责公益林管护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十四条我县公益林管护责任片区界限以行政村的辖区为准。

第十五条我县公益林管护实行群众管护和专业管护相结合的方式,群众管护实行专人管护,专业管护是在群众管护的基础上,选聘具有一定管护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的较为专业的管护。

第十六条公益林管护人员包括专业管护员、村(居)管护队长、乡村护林员、公益林监测员及森林防火突击队员、林业系统生态岗位人员,个人不得重复兼职。家庭人数小于等于5人的,前述只能承担1岗位超过5人的,可另安排1名公益林监测员,林业系统生态岗位数量遵从生态岗位相关规定

管护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合同按年度签订,并报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村(居)管护队长、乡村护林员、公益林监测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管理,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专业管护员、森林防火突击队员由县林草主管部门聘用、管理,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林业系统生态岗位人员的管理遵从生态岗位相关规定。

岗位对象不得从在编或离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岗或离退休的国有企业合同制员工(含视同合同制人员)、集中供养、公益性岗位、乡村振兴专干、农牧专干、科技专干、公安辅警、边防辅警等人员中遴选。

第十七条公益林管护必须每年逐级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与各户分别签订《墨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县林草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公益林管护A合同》,与专业管护员签订《西藏自治区公益林专业管护员聘用合同》,与森林防火突击队员签订《墨脱县森林防火突击队员聘用合同》,并报市林草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居)管护队长、乡村护林员和公益林监测员签订《公益林管护B合同》;林业系统生态岗位人员的管护合同遵从生态岗位相关规定。县林草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将专业管护员、森林防火突击队员和村(居)管护队长、乡村护林员、公益林监测员的姓名、职责任务等内容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县林草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公益林管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管护成效、制度建设、档案管理、资金使用、考核奖惩以及责任书和合同执行等情况。县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益林管护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

1.相关林业法律法规;

2.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常识;

3.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救助常识;

4.其他需要掌握的林业业务知识和技能。

林业系统生态岗位人员的培训遵从生态岗位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公益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做好防火宣传、预防及扑救工作。

县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公益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严控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

县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益林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三章职责与聘用

第二十一条公益林管护工作由专业管护员、村(居)管护队长、乡村护林员、森林防火突击队员、公益林监测员、林业系统生态岗位人员协同开展,各司其职。

(一)专业管护员主要履行“八抓”职责:

1.抓监督。对村(居)管护队长、乡村护林员、公益林监测员及森林防火突击队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抓指导。对村(居)管护队长、乡村护林员、公益林监测员及森林防火突击队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同时加强自身业务技能;

3.抓巡查。对管护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填写巡查日志;

4.抓管理。协助做好村(居)管护队长、乡村护林员、公益林监测员及森林防火突击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5.抓宣传。做好公益林管护、林业法律法规、兴林惠农政策等宣传教育工作;

6.抓考核。对村(居)管护队长、乡村护林员、公益林监测员及森林防火突击队员履职尽责情况提出考核奖惩建议;

7.抓站点。做好专业管护站日常工作,加强业务技能学习;

8.抓安全。协助维护林区安全。

专业管护员要认真履行“八抓”职责,并完成县林草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村(居)管护队长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本村(居)公益林管护工作,协助做好值班排班、考勤打卡等日常管理工作;

2.乡村护林员、公益林监测员及森林防火突击队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提出考核奖惩建议

3.做好公益林管护、林业法律法规、兴林惠农政策等宣传教育工作

4.完成县林草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专业管护员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村护林员主要履行“八防”职责:

1.防火患。及时制止林区、林缘地带、道路沿线等重点区域非法用火,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发现森林火情立即处置并及时上报;

2.防病虫。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及时上报;

3.防盗伐。发现非法砍柴、乱砍滥伐等行为,及时制止、保护现场并上报;

4.防盗猎。发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5.防盗挖。发现盗挖珍稀野生植物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6.防偷运。发现非法运输木材车辆、非法窝藏木材行为,及时上报;

7.防占地。发现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及时上报;

8.防破坏。发现违法开垦、采石、采砂、挖土、修路及未经许可林区施工作业等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四)森林防火突击队员主要职责:

1.森防器材进行保管、保养,不定时开展演练;

2.重大节日节点、防火重点区域开展巡护,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3.对林区火灾进行早期处置,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4.对特殊人群进行重点监管;

5.开展森防器材使用培训,宣传森林防火知识;

6.完成县林草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专业管护员、村(居)管护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公益林监测员主要职责:

1.配合专业管护员、村(居)管护队长、乡村护林员、森林防火突击队员、林业系统生态岗位人员做好公益林管护工作;

2.完成县林草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林业系统生态岗位人员职责遵从生态岗位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聘用公益林管护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管护员聘用要求:

1.条件要求:

1具有本县户口,每年六个月(含)以上居住在县内;

2)身体健康,年龄在1850周岁(含)之间;

3)相当于小学及以上文化程度;

4)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敢抓敢管;

5)熟悉林草相关知识,有较强责任心。

党(团)员、退伍军人、从事过护林工作且表现突出的人员优先聘用。

2.聘用程序:

共有两种选聘方式,一是符合条件要求的个人向村(居)“两委”提出申请,村(居)“两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或村(居)民大会推选,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推荐,县林草主管部门审定、签订聘用合同;二是县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经党组会研究后直接聘用。

3.限制条件:有成员担任专业管护员的独立农户家庭,总人口少于等于5人的,不安排其他公益林管护岗位;超过5人,且有成员符合监测员聘用条件的,可增设1名公益林监测员。

(二)森林防火突击队员聘用要求:

1.条件要求:

1具有本村户口,每年六个月(含)以上居住在本村;

2)身体健康,年龄在1850周岁(含)之间;

3)相当于小学及以上文化程度,未在村“三委”任职;

4)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敢抓敢管;

5)熟悉林草相关知识,有较强责任心。

党(团)员、退伍军人、从事过护林工作且表现突出的人员优先聘用。

2.聘用程序:

共有两种选聘方式,一是符合条件要求的个人向村(居)“两委”提出申请,村(居)“两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或村(居)民大会推选,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推荐,县林草主管部门审定、签订聘用合同;二是县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经党组会研究后直接聘用。

3.限制条件:

1)全县森林防火突击队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人,存在特殊情况的,村(居)、乡(镇)逐级上报,经县林草主管部门审定后,根据实际调整。

2有成员担任森林防火突击队员的独立农户家庭,总人口少于等于5人的,不安排其他公益林管护岗位;超过5人,且有成员符合监测员聘用条件的,可增设1名公益林监测员。

(三)村(居)管护队长聘用要求:

1.条件要求:

1)具有本村户口,每年六个月(含)以上居住在本村,可以正常履职;

2)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周岁(含)之间;

3)有一定文化,能够理解相关林业知识;

4)熟悉管护责任区“三情”(村情、山情、民情)

5)有一定威望,在本村比较有影响力;

6)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敢抓敢管;

7热爱林草工作,有较强责任心,能稳定从事护林工作;

8能够服从组织领导和工作安排。

2.聘用程序:

1)符合条件的个人向村(居)“两委”提出申请;

2)村(居)“两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或村(居)民大会推选府;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订聘用合同;

4)县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3.限制条件:

1)村(居)人口数小于500人选聘1名管护队长,大于等于500人可选聘2名管护队长,存在特殊情况的,村(居)、乡(镇)逐级上报,经县林草主管部门审定后根据实际调整。

2村(居)管护队长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不再符合选聘条件的,按照上述的条件要求和聘用程序重新选聘,新管护队长家庭与原管护队长家庭享受的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置换调整。

3有成员担任村(居)管护队长的独立农户家庭,总人口少于等于5人的,不安排其他公益林管护岗位;超过5人,且有成员符合监测员聘用条件的,可增设1名公益林监测员。

(四)乡村护林员聘用要求:

1.条件要求:

1)具有本村户口,每年六个月(含)以上居住在县内,可以按时履职;

2)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周岁(含)之间;

3)有一定文化,能够理解相关林业知识;

4)熟悉管护责任区“三情”(村情、山情、民情)

5)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敢抓敢管;

6热爱林草工作,有较强责任心,能稳定从事护林工作;

7能够服从组织领导和工作安排。

2.聘用程序:

1)符合条件的个人向村(居)“两委”提出申请;

2)村(居)“两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或村(居)民大会推选;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订聘用合同;

4)县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3.限制条件:

1)以截至2024229日独立家庭户数(以户口本日期为准)为依据,没有成员担任专业管护员、森林防火突击队员、村(居)管护队长,总人口少于等于5人的农户家庭,满足乡村护林员聘用条件的,可安排1名乡村护林员;没有成员担任专业管护员、森林防火突击队员、村(居)管护队长,总人口大于5人的农户家庭,满足乡村护林员、公益林监测员聘用条件的,可安排1名乡村护林员和1名公益林监测员;村(居)管护队长家庭不再安排乡村护林员。护林员名单确定后,原则上不再新增,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人数和调整人员。

2)出现离婚、分户等情形的,原乡村护林员不做调整,继续履行职责。存在特殊情况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后,根据实际调整。

3)护林员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不再符合选聘条件的,经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后,若家庭其他人口(特指该户户口本上人员)符合聘用条件,可以替换;没有符合条件的,取消该户乡村护林员。

4)针对分户、迁户等情形产生新聘护林员需求的,县林业和草原局每三年可进行一次规模性调整。

(五)公益林监测员聘用要求:

1.条件要求:

1)具有本村户口,每年六个月(含)以上居住在本县,可以按时履职;

2)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或行动能力;

3)能够服从组织领导和工作安排,结合工作任务、身体状况等因素开展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4)遵纪守法,有较强责任心,真正热爱林草事业。

2.聘用程序:

1)符合条件的个人向村(居)“两委”提出申请;

2)村(居)“两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或村(居)民大会推选府;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订聘用合同;

4)县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3.限制条件:

1)以截至2024229日独立家庭户数(以户口本日期为准)为依据,没有成员担任专业管护员、森林防火突击队员、村(居)管护队长、乡村护林员,总人口少于等于5人的农户家庭,满足公益林监测员聘用条件的,可安排1名公益林监测员;没有成员担任专业管护员、森林防火突击队员、村(居)管护队长、乡村护林员,总人口大于5人的农户家庭,满足公益林监测员聘用条件的,可安排2名公益林监测员。名单确定后,原则上不再新增,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人数和调整人员。

2)出现离婚、分户等情形的,原公益林监测员不做调整,继续履行职责。存在特殊情况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后,根据实际调整。

3)监测员因死亡、集中供养、迁户等因素不再符合聘用条件的,经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后,若家庭其他人口(特指该户户口本上人员)符合聘用条件,可以替换;没有符合条件的,取消该户公益林监测员。

4)针对分户、迁户等情形产生新聘公益林监测员需求的,县林业和草原局每三年可进行一次规模性调整。

5)财政集中供养人员不得聘用,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人员可以聘用。

(六)林业系统生态岗位人员聘用要求,遵从生态岗位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专业管护员、村(居)管护队长、乡村护林员、公益林监测员、森林防火突击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调整或解聘:

1.工作责任心不强、态度不端正、不服从管理、擅离职守、不按时巡山、不做巡山登记等,不能较好履职的;

2.在我县公益林管护区内,参与乱砍滥伐、乱捕滥猎、偷运木材、非法窝藏木材、盗挖珍稀野生动植物等违反林草法律法规行为的;以及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制止以上行为的;

3.管护区域内因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危害严重的;

4.不具备聘用条件要求的;

5.其他影响公益林管护的行为;

村(居)管护队长、乡村护林员、公益林监测员的调整或解聘由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生效;专业管护员、森林防火突击队员的调整或解聘由村(居)、乡(镇)逐级提出建议,经县林草主管部门审定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村(居)管护队长、乡村护林员、公益林监测员管护补助兑现金额,由专业管护员根据日常考核情况提出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村(居)公示。专业管护员、森林防火突击队员的管护补助由县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并公示。在上级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后,县林草主管部门可根据资金总额调整优化管护补助兑现金额,并及时足额兑现。

第四章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县林草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对专业管护员、森林防火突击队员和村(居)管护队长、乡村护林员、公益林监测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一)专业管护员。县林草主管部门每年可直接评选或委托乡镇评选,从全县专业管护站中评选优秀专业管护站长1名、副站长1名、专业管护员8名,每人奖励5000元。

(二)森林防火突击队员。县林草主管部门每年可直接评选或委托乡镇评选,在全县100名森林防火突击队员中选出优秀森林防火突击队员20名(墨脱镇2名、德兴乡3名、背崩乡3名、达木乡2名、格当乡4名、帮辛乡3名、加热萨乡2名、甘登乡1名),每人奖励4000元。

(三)村(居)管护队长。各乡(镇)每年评选优秀村(居)管护队长1名,共计8名,每人奖励3000元。

(四)乡村护林员。各村每年推荐优秀乡村护林员2名,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每人奖励2000元。

第二十六条违规处罚

(一)公益林管护人员违反管护工作纪律,出现脱岗、替岗、酗酒等行为的,发现一次扣减补助500元,一年内累计发现3次及以上的,解除聘用合同。

(二)专业管护员、森林防火突击队员履行管护职责不积极或不到位的,由县林草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扣减管护补助、解除聘用合同等;村(居)管护队长、乡村护林员、公益林监测员履行管护职责不积极或不到位的,由村(居)提出惩处建议,乡(镇)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扣减管护补助、聘用合同等。公益林管护人员不履行管护职责,在管护区域内发生纵火、乱砍滥伐、乱捕滥猎、偷运木材、盗挖珍稀野生植物等情况,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制止并上报的,出现一次,全村乡村护林员、村(居)管护队长及所在乡(镇)的专业管护员扣减补助500元。

(三)公益林管护人员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员(以户口本为准)存在直接参与纵火、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圈乱占林地、偷运木材、盗挖珍稀野生植物等违反林业相关规定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连续扣除12个月的管护补助;再次发生的,解除聘用合同,且自解聘之日起五年内,该农户家庭所有人员不得担任公益林管护岗位;五年期满的,村(居)、乡(镇)逐级提出建议,县林草主管部门审核该农户家庭是否可以继续担任公益林管护岗位。公益林管护人员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林业系统生态岗位人员的考核及奖惩,遵从生态岗位相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乡镇、村庄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林草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及修改完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1年,同时2018年版《墨脱县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废止。


墨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5日